【史學●白色恐怖】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四十多年間,統治當局為壓制政治異議分子所造成眾多不當審判的政治案件。
白色恐怖(WhiteTerror)一詞,一說源自法國大革命時,以白色為代表色的右派波旁王室對左派雅克賓黨人所採取的報復行動。
戰後臺灣的白色恐怖,狹義指右派中國國民黨當局對共產黨及左傾分子的鎮壓;
廣義還包括當局對其他如臺獨人士等政治異己的鎮壓,不分左派或右派。
其中僅少數合乎當局實定法上的「叛亂」或「匪諜」等作為,多數則為冤、錯、假案。
1945年中華民國政府接收臺灣,同時也將國民政府時期的一黨訓政體制引進臺灣。
1947年7月當局為戡平中國共產黨的叛亂而下令總動員,1948年4月制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1949年5月全臺戒嚴。
1950年韓戰爆發後,當局得到美國的支持,逐漸建構強人威權體制,憑藉「戒嚴法」、「刑法」內亂罪、「懲治叛亂條例」,以及「檢肅匪諜條例」等法令,並透過情治系統與軍事審判等機制,製造出許多不當審判,造成人民生命、自由、財產的損失,嚴重侵犯人權。
大體而言,當局處置政治犯的流程,首先由國防部保密局(其後為國防部軍事情報局)、臺灣省保安司令部(1958年改為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簡稱警總)保安處,以及調查局等單位負責逮捕與偵訊;
接著由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負責起訴與審判;
最後是判決確定與執行,可概分為執行死刑(在馬場町或新店安坑刑場等處)、發監執行(在新店軍人監獄、臺東泰源監獄或綠島監獄等處),以及感化教育(在土城生產教育實驗所、其後為土城仁愛教育實驗所等處)等類型。
1991年立法院廢止「懲治叛亂條例」;
1992年修正「刑法」100條,言論內亂罪難再成立,長達四十多年的白色恐怖時代大體上才告結束。
1995年立法院制訂「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
1998年制訂「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並依此條例成立「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承辦政治受難者的補償作業;
2004年陳水扁總統頒發「回復名譽證書」給政治受難者及其家屬。
然這些救濟並不周全,如「戒嚴法」第10條原本規定,戒嚴時期犯內亂外患等罪者可於解除戒嚴後依法上訴;
1987年7月解嚴,但立法院在該年6月通過「國家安全法」,其中第9條卻剝奪政治犯上訴的權利。
因此,解嚴後二十餘年間一直有政治受難者要求公開歷史真相、並制訂特別法,以便在司法體制內尋求救濟的管道,這是「轉型正義」的重要訴求之一。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86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