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商學●臺灣合作金庫】 日據時期,臺灣產業合作社依據修改後的臺灣產業組合規則,於民國三十一年七月一日成立臺灣產業組合聯合會,兼辦金融業務,為臺灣設立合作金融中樞機構之始,資本完全由合作社出資。
三十三年四月一日,產業組合聯合會金融部門改組為臺灣產業金庫,加入官股。
臺灣光復後,依法於三十五年十月改組為臺灣省合作金庫。
當時資本五十萬元,分五萬股,其中政府股三十萬元,合作社團股二十萬元,股息定為年息一分,並不分配紅利。
出資單位除政府外,尚有合作社、合作農場、農會、漁會、水利委員會。
並以上述出資單位為主要業務對象,有餘資金時,亦對非股東融通資金,並可吸收股東以外之存款。
該庫最高權力機關為股東大會,設有理事會,理事十五人,內九人為官股理事,設監事五人,內二人為官股監事,除官股理監事係由政府派充外,其餘理監事,則由出資社團於股東大會選舉之,並由政府就官股理事指派一人為理事長。
該庫支庫分布全省各縣市,另設有代理處,委由各地信用合作社及鄉鎮農會經營。
其業務項目以存款、放款、匯兌、代理為主要,另承辦政府機關委託業務,加代理公庫、代售印花稅票、代售統一發票等。
另自四十一年九月,臺灣省政府授權該庫對全省合作事業團體負有輔導責任,特別是對辦理信用業務社團之輔導工作。
(陳益增)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