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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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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7 03:50:4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通用文書

 

【辭書名稱】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

 

通用文書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普遍使用的紀錄和反映領導意圖、行政管理和公務活動的文件材料。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國家政權性質的變化,在不同歷史時期和不同社會制度下,通用文書的具體名稱及其用法,既有繼承因襲,又有發展演變。

 

中國近、現代使用的通用文書,一般都經過中央政府頒發的公文程式條例規定具體公文名稱及其用法。

 

中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於1912年初頒布的公文程式條例規定了5種公文名稱及其用法:(1)令:用於公布法令、任免官吏及指揮有關人員或事務;

 

(2)咨:用於同級官署之間公文往復;

 

(3)呈:官署或職官對大總統,下級官署對上級官署有所陳請、報告時使用;

 

(4)示(布告):用於宣布重大事件或對於官吏、民眾有所勸誡;

 

(5)狀:用於民眾對於官署陳述有關重大事件。

 

南京臨時政府之後,至1949年以前,北洋軍閥政府和國民政府的公文程式大體沿襲了南京臨時政府公文程式,間或有所增損。

 

1928年11月15日南京國民政府頒發的公文程式規定了9種公文名稱及其用法:(1)令:公布法令、任免官吏及有所指揮時用之;

 

(2)訓令: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有所諭飭或差委時用之;

 

(3)指令: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的呈請有所指示時用之;

 

(4)任命狀:任命官吏時用之;

 

(5)批:各機關對於民眾之陳請事項分別准駁時用之;

 

(6)佈告:對公眾宣布事實或有所勸誡時用之;

 

(7)呈:五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對於國民政府、或各院內部組織機構對於各該院以及下級機關對於直接上級機關,或民眾對於官署有所陳請時用之;

 

(8)咨:同級機關公文往復時用之;

 

(9)公函:不相隸屬機關公文往復時用之,方可用於官署對於民眾或團體通知有關事項。

 

1949年以後,中國大陸使用的通用文書,按「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1987年發布)的規定,主要有10類15種:(1)命令、令、指令;

 

(2)決定、決議:(3)指示;

 

(4)布告、通告、公告;

 

(5)通知;

 

(6)通報;

 

(7)報告、請示;

 

(8)批復;

 

(9)函;

 

(10)會議紀要。

 

此外,在實際工作中經常使用的文書還有:章程、條例、規定、辦法等法規性文件;

 

計畫、總結等機關內部文件;

 

協議書、合同、公報、簡報等其他文件。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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