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記正義 卷第十九】
曾子問曰:「諸侯之祭社稷,俎豆既陳,聞天子崩,後之喪,君薨,夫人之喪,如之何?」
孔子曰:「廢。
亦謂夙興陳饌牲器時也。
自薨比至於殯,自啟至於反哭,奉帥天子。」
帥,循也。
所奉循如天子者,謂五祀之祭也。
社稷亦然。
○比,必利反。
[疏]「天子」至「天子」。
○正義曰:天子諸侯祭禮既亡,今《儀禮》唯有大夫士祭禮以言之。
按《特牲饋食禮》:「祝延屍於奧,迎屍而入,即延坐,三飯告飽,祝侑屍,屍又飯,至於九飯畢。」
若大夫依《少牢饋食》,屍食十一飯而畢,鄭注《少牢》云:「士九飯,大夫十一飯也。」
則其餘有十三飯、十五飯也。
按此說,則諸侯十三飯,天子十五飯。
又按《特牲禮》,屍九飯畢,主人酌酒酳屍,屍飲卒爵,酢主人,主人受酢飲畢,酌獻祝,祝飲畢,主人又酌獻佐食。
此是士之祭禮也。
今約此而說天子五祀之祭也。
○「天子崩未殯,五祀之祭不行」者。
○以初崩哀慼,未遑祭祀。
雖當五祀,祭時不得行。
既殯而祭者,但五祀外神,不可以巳私喪久廢其祭,故既殯哀情稍殺而後祭也。
○「其祭也,屍入,三飯不侑,酳不酢而巳矣」者,今喪既殯,不得純如吉禮,理須宜降殺。
侑,勸也。
故迎屍入奧之後,屍三飯告飽則止,祝更不勸侑其食,使滿常數也。
又熊氏云:「『三飯不酳,不酢而巳矣』,謂迎屍入奧之後,屍三飯即止,祝不勸侑至十五飯,於時塚宰攝主酌酒酳屍,屍受卒爵,不酢攝主,故云『三飯不侑,酳不酢而巳』者,謂唯行此而巳,不為在後餘事也。」
○「自啟至於反哭,五祀之祭不行」者,謂欲葬之時,從啟殯以後,葬畢反哭以前,靈柩既見,哀摧更甚,故云「五祀之祭不行,巳葬而祭,祝畢獻而巳」。
「巳葬而祭」者,謂巳葬反哭殯宮畢而行其祭,但既葬彌吉,屍入三飯之後,祝乃侑屍,屍食十五飯,攝主酳屍,屍飲卒爵而酢攝主,攝主飲畢酌而獻祝,祝受飲畢則止,無獻佐食以下之事。
所以然者,以葬後未甚吉,唯行此禮而巳。
而巳,是語辭也。
皇氏云:「巳,止也。」
○注「既葬」至「吉也」。
○正義曰:經云祝畢獻止,謂祝受獻祭禮,遂畢止,不獻佐食以下。
云「郊社亦然」者,《王制》云「唯祭天地社稷,為越紼而行事」,是與五祀同也。
趙商問云:「自啟至反哭,五祀之祭不行。
注云『郊社亦然』者,按《王制》云『唯天地社稷為越紼而行事』何?」
趙商之意,葬時郊社之祭不行,何得有越紼而行事?
鄭答:「越紼行事,喪無事時,天地郊社有常日,自啟及至反哭,自當辟之。」
鄭言無事者,謂未殯以前是有事,既殯以後未啟以前是無事,得行祭禮,故有越紼行事。
鄭云「郊社有常日,自啟至反哭,自當辟之」者,郊社既有常日,自啟反哭,當辟此郊社之日。
郊社尊,故辟其日,不使相妨。
五祀既卑,若與啟反哭日相逢,則五祀辟其日也。
鄭言天地社稷去殯處遠,祭時逾越此紼而往赴之。
五祀去殯處近,暫往則還,故不為越紼也。
云「唯嘗禘宗廟俟吉也」者,謂為嘗禘之禮以祭宗廟,俟待於吉,故《王制》云「喪三年不祭」是也。
其在喪祭郊社之時,其喪所朝夕仍奠,知者,《雜記》云:「國禁哭則止,朝夕之奠即位,自因也。」
人臣尚爾,明天子得也。
○注「帥循」至「亦然」。
○正義曰:「帥,循也」,此《釋詁》文。
以經云奉循天子。
按上天子有祭五祀之文,今云奉循如天子,謂諸侯五祀亦如天子,故云「謂五祀之祭」。
是諸侯五祀,如天子五祀也。
今此諸侯祭社稷,其遭喪節制與五祀同,故云「社稷亦然」。
按天子崩、後喪,諸侯當奔赴,得奉循天子之禮者,諸侯或不自親奔而身在國者,或唯據君薨及夫人之喪,其嗣子所祭,得奉循天子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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