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術堪輿學苑】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673|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動產抵押】

[複製鏈接]
跳轉到指定樓層
作者
發表於 2012-12-14 09:12:1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動產抵押

 

動產抵押者,謂抵押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就供擔保債權之動產,設定動產抵押權,於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優先於其他債權,而受清償之交易(動保交易一五)。

 

其與不動產抵押主要不同之點有二:一為標的物為動產。

 

二為債務人不清償債務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

 

一、動產抵押之標的物:動產抵押之標的物得為機器、設備、工具、原料、半製品、成品、車輛、農林漁牧產品、牲畜,及總噸位未滿二十噸之動力船舶,或未滿五十噸之非動力船舶(動保交易四Ⅰ)。

 

其品名,由行政院視事實需要及交易性質以命令定之(動保交易四Ⅱ)。

 

但動產抵押權不得為質權之標的物(動保交易二四)。

 

亦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民八七○)。

 

動產擔保交易之標的物,有加工、附合或混合之情形者,其擔保債權之效力及於加工物、附合物或混合物。

 

但以原有價值為限(動保交易四Ⅰ)。

 

二、動產抵押權之設定:(一)須訂立書面契約:動產抵押權之設定,應以書面訂立契約(動保交易五前段)。

 

動產抵押契約,應載明法定事項(動保交易一六、一七Ⅱ),為要式行為。

 

(二)須經登記始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動產抵押,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動保交易五後段)。

 

其登記機關及有效區城,由行政院視動產性質分別以命令定之(動保交易六)。

 

三、動產抵押權之實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者,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動保交易一七Ⅰ)。

 

如債務人或第三人拒絕交付抵押物時,抵押權人得聲謂法院假扣押;

 

如經登記之契約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契約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之(動保交易一七Ⅱ)。

 

抵押權人占有抵押物後,如債務人或第三人未於指定或法定期間內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即得出賣抵押物(動保交易一八~二二)。

 

如不自行占有拍賣,亦得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強制執行後,聲請法院查封拍賣之(強制四Ⅰ5)。

 

(楊與齡)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711

評分

參與人數 1金幣 +500 收起 理由
天梁 值得鼓勵。

查看全部評分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QQ|【google翻譯】|【手機版】|【Archiver】|【五術堪輿學苑】 ( 皖ICP備11003170號 )

GMT+8, 2025-4-12 20:20 , Processed in 0.328127 second(s), 16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1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