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上】
經曰:病之始起者,可刺而已;
又曰:邪之新客也,未有定處,推之則前,引之則止,逢而寫之,其病立已,蓋病之初起,邪之新客,當此之時,元氣未傷,邪氣尚淺,以針除之,甚得其宜,學者察識于此,而于用針治病,亦可以知其大概矣。
故曰:上工刺其未生者也,其次刺其未盛者也,其次刺其已衰者也,下工刺其方襲者也,與其形之盛者也。
與其病之與脉相逆者也。
故曰:方其盛也,勿敢毀傷,刺其已衰,事必大昌。
或曰:九針之所主,皆外傷歟,抑亦有內傷歟。
經曰:一日鑱針,頭大末銳,令無得深入,主病在皮膚無常者;
二曰員針,筩身員末,主無傷肉分,主病在分肉間者;
三曰鍉針,大其身,員其末,主病在血脉,按脉取氣,令邪出也。
四曰鋒針,筩其身,鋒其末兩三隅,主四時八風,客于經絡為痼病者,令可以泄熱出血而發痼病也。
五曰鈹針,末如劍鋒,主寒與熱爭,兩氣相搏,合為癰膿,可以取大膿也。
六曰員利針,令針如氂,且員且銳,微大其末,反小其身,主虛邪客于經絡而為暴痹,令可深內以取之也。
七曰毫針,尖如蚊虻喙,長一寸六分,靜以徐往,微以久留,主邪客經絡,而為寒熱痛痹者也。
八曰長針,鋒利身薄,主深邪遠痹,八風內舍于骨解腰脊骨腠間也。
九曰大針,大如梃尖,微員,主淫邪流溢于節解皮膚之間,以寫機關之水也。
九針長短大小各有所施,不得其用。
疾弗能移,病淺針深,內傷良肉,病深針淺,病氣不寫,病小針大,氣寫大甚,病大針小,氣不洩泄,機按。
今之針士,決癰用鋒針鈹針。
其他諸病,無分皮膚肌肉血脉筋骨,皆用毫針,餘者置而不用,甚有背于經旨矣。
于此而知九針所主,多係外邪薄湊為病,用針施瀉,深中病情,使今之人而有是病,針亦在所必用。
若夫病邪大甚,元氣已傷,決非針之所能濟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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