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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俄文●奉俄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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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4 14:54:0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楊籍富 於 2012-12-4 19:36 編輯

中華百科全書●俄文●奉俄協定

 

民國十三年五月,中蘇協定簽訂後,廣州革命政府未表示反對,奉天方面則持反對態度(奉天方面政權,由張作霖掌握,當時在東北獨樹一幟,儼然獨立)。

 

蓋以該協定內各項規定之重點,均在東三省之範圍內,北京政府曾為此事先後派要員前往疏通,迄無結果。

 

蘇俄派遣來華之特使加拉罕,以中俄協定之履行,非與東三省當局妥協不可,於是暗中派遣代表赴奉天面接與張作霖商洽。

 

輾轉交涉約三個月之久,最後於九月二十日於奉天密訂奉俄協定七條,名曰:「中華民國東北三省自治省政府與蘇維埃社會主義聯邦政府之協定」。

 

東三省自治省政府代表為鄭謙、呂榮寰、鍾世銘,蘇俄政府代表為庫茲聶措夫。

 

奉俄協定內容要點如次:第一條、中東鐵路。

 

內容共分十五款,除第二款外,均與中俄協定第九條及暫行管理中東鐵路協定相同,第二款原文如下:「一八九六年訂立之建築經營東省鐵路合同第十二條所載之期限,應由八十年減至六十年。此項期滿後,該路及該路之一切附屬產業,均歸為中國政府所有,無須給價。經雙方同意時,得將再行縮短上述期限(即六十年)問題,提出商議。自本協定簽字之日起,蘇聯方面同意中國有權贖回該路權時,應由雙方商定該路實在價值若干,並用中國資金,以公道價額贖回之。」

 

第二條、航權。

 

與中俄協定之第八條略同。

 

第三條、疆界。

 

與中俄協定第七條同。

 

第四條、商約及關稅條約。

 

與中俄協定第十三條同。

 

第五條、宣傳。

 

與中俄協定第六條同。

 

第六條、委員會。

 

與中俄協定第二條略同。

 

第七條、本協定自簽字日起即生效力。

 

除右述協約正文外,還有兩個聲明書,一個是聲明交還東三省各地的俄國領事館,一個是將在東三省服務的舊俄人民停止職務;蘇俄除得上兩項利益外,並有實際收回中東鐵路的權利。

 

北京政府聽到奉俄協定簽訂的消息以後,屢次向加拉罕提出質問,但都得不到要領。

 

後來曹錕與吳佩孚崩潰,北京成立段祺瑞的執政政府,張作霖此時係支持段政府,於民國十四年三月十二日,由外交、交通兩部呈請將奉俄協定核准追認,作為中俄協定之附件;

 

同時照會加拉罕,請其轉送蘇俄政府,於是奉俄協定的問題,至此告一解決。

 

蘇俄所得的,是中東鐵路權益的立刻恢復,中國所得的,是一張不能兌現的空頭支票。

 

(楊爾瑛)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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