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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彭明敏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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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22 14:58:2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史學●彭明敏事件

 

1964年彭明敏師生因預備發表〈臺灣人民自救運動宣言〉而遭逮捕判刑的政治事件。

 

彭明敏,1923年(大正12年)出生於臺中大甲,1945年(昭和20年)就讀日本東京帝國大學時,在長崎遭空襲致左臂「從肩膀炸斷」,遂肄業返臺,1948年畢業於臺灣大學政治系,赴加拿大麥基爾大學(McGillUniversity)及法國巴黎大學,分別取得碩士、博士學位,1961年8月被任命為臺大政治系主任,隨即被派為聯合國大會中國代表團顧問,是代表團中唯一的臺灣人。

 

但是愈受到政府的重用,他「心裡對於整個政局的疑慮愈加深」。

 

彭明敏出身基督長老教會家庭,經歷二二八事件的「恐怖和憤怒」,1963年獲選為第一屆「十大傑出青年」時,自認為是超然、非政治性的純學者。

 

在擔任聯合國顧問返臺後,聲譽日隆,許多臺大學生、市議員、地方政治人物前來拜訪、談論政治。

 

1960年代初期,臺灣國際地位日趨孤立、國內政治情勢日趨嚴峻,彭明敏與兩位臺大法學院畢業的學生——謝聰敏和魏廷朝,決定整理國是主張,1964年9月完成〈臺灣人民自救運動宣言〉(簡稱自救宣言,又稱臺灣自救宣言,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書稱臺灣自救運動宣言),揭櫫三大目標:(一)推翻蔣政權,不分省籍竭誠合作建設新國家、成立新政府;

 

(二)重新制定新憲法,實行真正的民主政治;

 

(三)重新加入聯合國,共同為世界和平而努力。

 

幾經波折,終於印好一萬份宣言傳單,但彭明敏等3人來不及散發就被逮捕、傳單被查扣,依「懲治叛亂條例」及「刑法」相關條文的「預備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罪起訴,彭明敏、魏廷朝各處有期徒刑8年,各褫奪公權4年;

 

謝聰敏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

 

政府當局為降低此一政治事件的衝擊,除了要求中外文媒體淡化處理,而且在判決書中幾無討論〈自救宣言〉的具體內容,以免造成二次傳播。

 

日本《臺灣青年》雜誌不久就刊出自救宣言,美國《時代》(Time)雜誌等報刊亦加以轉載;

 

海外也展開救援行動,麥基爾大學校長科恩(DeanCohen)首先奔走告知紅十字會及國際特赦組織,加拿大臺灣同鄉會並特別發起成立「臺灣人權委員會」。

 

1965年11月彭明敏被特赦出獄,當局派遣情治人員日夜跟蹤監視,且不予恢復臺大教職。

 

在日本「臺灣青年獨立聯盟」盟員宗像隆幸(中文名宋重陽)以及美國傳教士等秘密策畫下,於1970年1月逃離臺灣抵達瑞典,不久轉往美國。

 

美國政府為了應付來自國民黨政府的抗議,曾要求彭明敏不得從事政治活動,但彭明敏仍在美國先後擔任「臺獨聯盟」總本部主席、臺灣人公共事務協會(FAPA)會長、亞太民主協會理事長,1992年11月1日返回臺灣。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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