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軍事●統率權】
統率,為統領之意。
統率權,就狹義言,指統率大軍,於戰時爭取勝利,以達政治目的之權力;
就廣義言,指國家元首為執行任務,綜理全國政治、軍事、經濟、文化等聯合戰力,採取有效措施,以保衛國家安全之權力。
質言之,乃集中一切權力,以高度發揮國家總力效用之謂。
世界各國,基於不同之國情,產生不同的憲法,根據不同憲法,律定不同的統率權。
但以國家元首統率陸海空三軍,則為世界各國之通例。
中華民國憲法有關統率權之規定,主要為,第三十六條。
「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
第三十八條:「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
如就廣義言,總統有關行政之權力及「緊急命令權」,亦皆涉及國家安全,為統率權之一部。
此外,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一項總統「緊急處分權」,第四項:「動員戡亂時期,本憲政規定,授權總統得設置動員戡亂機構,決定動員戡亂有關大政方針,並處理戰地政務。」
第五項:「總統為適應動員戡亂需要,得調整中央政府之行政機構、人事機構及其組織。」
等,均為統率權之規定。
(張載宇)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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