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因企求一定之私法上效果,以有意識之行動,將其內心意思表示於外部之行為謂之。
意思表示,通常須經過效力意思、表示意思,及表示行為三階段而成立。
所謂效力意思,是指希望引起法律上一定效力之欲望而言;
所謂表示意思,是指想要表示法律效力意思之意思;
所謂表示行為,是指使內心欲發生法律效力之意思,經由表示意思而表彰於外部之身體動靜。
經過此三階段,意思表示方為正式成立。
意思表示為法律行為之要素,亦即法律行為者,是指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因意思之表示而使發生私法上法律效力之法律事實。
意思表示得分為要相對人之意思表示與不要相對人之意思表示;
要式之意思表示與不要式之意思表示;
明示之意思表示與默示之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既以表意人之效力意示為骨幹,則有關意思表示之解釋,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意思表示有欠缺時,將影響意思表示之效力,此即意思表示之瑕疵問題。
例如,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諜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錯誤、誤傳時,表意人亦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劉興善)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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