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意外保險】
意外保險,乃保險業界之習慣性簡便名稱,並非保險法上之專有名詞。
蓋因西元十九世紀以前,海上、火災,及人壽保險,久已成為市場上之三大險種。
自一八四○年保證保險初創於倫敦後,一百年間各類新種保險陸續出現。
英國保險人為實務上簡便計,對各該不屬於原來海上、火災、人壽之新種保險,乃以概括名詞意外保險稱之。
我國業界受英國市場之影嚮極深,故亦通用此一名稱,並因約定俗成之故,在保險市場有交易往來之社會大眾,亦流於普遍採用,實則在我國保險法上乃係以「其他財產保險」予以適用。
習慣上所謂意外保險,包括以下各類:一、各類責任保險二、汽車保臉。
三、人身之傷害及疾病保險。
四、承保因他人犯罪行為而使被保險人遭受損害之保險,如竊盜、員工信用等各保險。
五、承保因他人背信或不履約而使被保險人遭受損害之保險,如保證、債信等各保險。
六、特定之工程、機械,或鍋爐等財產保險。
七、其他雜項財產保險,如玻璃、電子資訊系統、牲畜、家犬、核能等保險。
各類意外險之共同特質,為其所保事故,大多採綜合險方式,不若火災保險之承保較狹。
又因其所承保標的,已由過去之有形財產。
進而擴及無形之權益或不利益,故最能配合今後繁榮社會之所需要。
(王衛恥)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851
歡迎光臨 【五術堪輿學苑】 (http://liveupdate.wsky.ink/) | Powered by Discuz! X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