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為經立法院通過,民國四十二年六月六日總統明令公布並同日施行的法律,故屬國內法。
全文共三十一條,較舊有法律適用條例的二十七條,在意義上與內容上都有改變。
本法在內容上,以規範我國法院對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糾紛,如何適用其內外國不同的法律為對象。
換言之,本法為確定涉外民事案件選擇準據法的標準,在學理上通稱其為國際私法。
細析之,含有下列三種性質:一、涉外性質:本法所欲解決者為各種涉外性質之法律問題,即法律關係中之人、事、地、時、物等含有涉外因素,而因此涉及內外國法適用問題。
二、民事關係:本法之涉及以民事法律關係為限,例如:身分、能力、債、物權等等。
三、法律適用:因涉外民事案件涉及內外國不同法律,本法乃確定其適用之原則。
本法具體地確立涉外民事案件的準據法,積極上可稱之為法律適用法,或稱其為法律選擇法;
消極上,亦可謂之為法律衝突法。
揆諸前述內容,本法即通稱之國際私法固無疑問,但後者在名謂上使用「國際」之字眼,卻非國際法中「國際」之含意,僅有「內外國的」、「涉外的」意思。
(張東亮)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4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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