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易以訓誡】
易以訓誡云者,以訓導告誡代替拘役或罰金執行之謂也,亦屬換刑處分之一。
其要件有二:一、須宣告刑為拘役或罰金;
蓋易以訓誡為最有利於犯人之換刑處分,僅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者,始有其適用。
二、須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
「公益」與「道義」採擴張解釋,凡與正義與道德之觀念合者,均屬之。
合於上述要件者,是否易以訓誡,審判官有裁量之權。
如予易以訓誡,應於裁判主文內載明之。
訓誡之方法如何,法無明文規定,由執行檢察官斟酌情形,以言詞或書面行之。
執行訓誡完畢,其所宜告之拘役或罰金刑,以已執行論。
(查良鑑)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2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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