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商學●合作原則】
合作原則,即表現合作制度的特徵,或辨別合作組織之真偽的要素。
合作原則並非由那一個人制定的,而是在合作運動中逐漸形成的。
英國的羅虛戴爾公平先驅社(RochedaleSocietyofEquitablePioneers)首先將合作制度的內容表現出來,常被視為合作原則的孕育者。
國際合作聯盟為統一合作運動者的認識,於西元一九三七年,正式決議歸納成「羅虛戴爾原則」,又於一九六六年,修訂改稱為「合作原則」,此原則為一般的各種合作社所遵守。
其內容:一、合作社的社員是自願的,而且任何人只要能夠利用合作社的服務,並願承擔社員的責任,都可入社,不受人為限制,以及社會、政治、種族或宗教的歧視。
二、合作社是民主組織,其事務應由依社員所同意的方式選舉或指定之人員管理,並對社員負其責任。
三、股息利率嚴予限制。
四、合作社如有盈餘或剩餘,可依下列辦法實施:(一)備充合作社發展業務。
(二)備充舉辦公共事業。
(三)按社員、與合作社交易額的比例分配給社員。
五、對社員、管理人員、職工以及一般大眾,應設法就經濟的及民主的合作之原理與技術施以教育。
六、為促進社員及社區的最佳利益,與其他合作社-不論是地方性、全國性的以及國際性的,在可能範圍內均應積極合作。
(吳克剛)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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